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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价房(2007)84号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7] 670号)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见附件一)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贵州省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行为必须遵守《管理规
定》。
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其基准价应根据2007年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表》确定,计费额处于表中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计算公式(附件二)确定。其中,计费额小于5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3.3%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计费额大于1,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039%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四、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委托双方和监督等主客体(即发包人、监理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和以任何方式进行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项目,均应遵守上述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委托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不予备案,中标无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价格违法违规给予相应处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和依据见附件三。
全省各地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实施单位,对上述收费须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批文、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社会和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doc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工程 监理 收费 通知
抄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省政府。
抄送: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贵州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7年4月29日印发
贵公网安备52030202001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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